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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疫情谣言!泰和一居民受到行政处罚

2020-02-03 11:46 泰和云    阅读:102700 

1月22日

泰和公安依法查处了散布疫情谣言者胡某等人

没想到

短短几天后

还有人顶风作案

1月31日

刘某在微信群中散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刘某某死亡的谣言

泰和县公安局对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

并依法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

刘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并对自己散布谣言的行为向社会公开道歉

对患者家属公开致歉

网络谣言处置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制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给予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警方再次提醒

疫情当前

公安机关将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查

一旦发现造谣、传谣行为

将严格依法处理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

(吉安泰和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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