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不断加强人格权保护的情况。发布会上透露出的一些信息,令人欣慰和期待。
在法律上,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项权利。它是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受到的他人和社会的基本尊重。人格被贬损、名誉被侵犯,对被害人往往意味着难以想象的痛苦、难以挽回的后果。
比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案”,被害人谷某因遭受诽谤,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遭遇“社会性死亡”。最高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对于公民来说,人格权得不到保障,美好幸福生活便无从谈起。我们国家一贯重视人格权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这是“人格权”首次写入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具有深远意义。
有效、有力保护公民人格权,法律处在最前沿。在立法上,包括民法典、刑法在内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构建了相对完善的人格权保护体系,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刑事保护在各自领域,用不同手段,共同实现着保护公民人格权的功能。
而在司法上,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透露出对侵犯人格权犯罪从严惩处的信号。近年来,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肆意造谣、诋毁他人名誉,窥探、传播他人隐私等行为,严重侵犯被害人权益,已成社会一大公害。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前提下,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不法分子从严惩处,既是严格执法司法的要求,也是恢复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需要。
进一步织密法网,是最高检新闻发布会透露的另一个重大信号。网络社交平台的出现,深刻改变着信息发布和交互模式,利用网络侵犯人格权犯罪也因此出现一些新的特点,犯罪手段不断升级。为此,司法机关应对和打击犯罪方式也需不断调整、完善。
最高检发布会透露,针对网络诽谤犯罪被害人维权成本高,通过自诉救济面临“取证难、举证难、证明难”的现实困境,最高检正联合最高法、公安部研究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拟进一步明确“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自诉与公诉的程序衔接等问题。可以期待,或许很快,被害人可以在公权力的介入下更好维护自身权益,犯罪将在更大程度上得到遏制。
近两年,因网暴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甚至是悲剧多次发生,但因网络施暴而承担责任的情况却很少见,给人一种“法不责众”的感觉。事实上,网暴者可能触犯侮辱罪、诽谤罪等多个罪名,追究其责任并非无法可依;即使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还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告别“法不责众”,需要立法进一步完善,也需要司法机关能动司法,向身陷舆论漩涡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伸出援手,力求全方位给予有效保护。
强化人格权保护,是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举措。需要指出的是,人格权保护要取得理想效果,除了司法机关的努力,也离不开全社会、每个人的配合。尤其是网络运营者,更要守土有责,不给不法分子侵权提供平台。
(文丨李曙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