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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节省36万元利息!江西4设区市公积金政策有变

2021-06-18 08:25 江西发布    阅读:122373 

发布哥了解到,

近期,

江西多地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起来看!

南昌市

6月16日9时15分,

家住凤凰洲的胡女士成功

在南昌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商转 公”贷款,

成为该中心“商转公”贷款新政落地第一人。

当日 该中心已受理“商转公”贷款17笔。

“商转公”新政落地之前,

贷款职工需自行筹集资金偿还

商业贷款余额,

提前结清这一部分贷款,

南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再

进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而从6月15日起

贷款职工不需要筹集资金了,

中心会把这部分金额直接划转到商业银行,

进行贷款结清,

减轻贷款职工压力 :

目前建设银行、工商银行、招商银行这三家银行已经开通了办理业务,其他银行也将陆续开通。举例来说, 以60万元商贷的顶格转化,最多30年还贷周期,“商转公”后可为贷款职工节省36万元利息。

本次“商转公”正式开通,最大的特点就是降低了门槛,一方面贷款职工不需要提前结清贷款差额,另一方面,还没有办理不动产证的贷款职工在办理产前预登记之后,也能申请办理。

另外,“商转公”需要符合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 首先要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公积金账上有余额,且是在2016年5月19日以后办理的商业贷款。 开通“商转公”业务, 个人最多可以申请50万元“商转公”贷款,家庭最多可以申请60万元。

赣州市

6月15日,

赣州“两个办法”修订实施

新闻发布会召开

会上对赣州市“两个办法”修订实施情况

和近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情况

进行了介绍:

“两个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修订内容“划重点”:

☆明确公积金使用次数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公积金提取不再计入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70%下调为50%。

☆此次政策调整将于2021年7月1日实施。

此次“两个办法”

调整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划重点,仔细看!

“两个办法”涉及政策调整的主要有以下方面:

1.重新确定了公积金使用次数认定标准;

2.确定了计算公积金使用次数的时间点;

3.明确了时间点之后区分首次和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界定;

4.增加了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5.增加了低保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内容;

6.调整了购房首付款比例;

7.调整了贷款保证金交存比例;

8.上调了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

9.修改了贷款计算公式;

10.增设了第三方担保机构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11.增加了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网上办理的要求;

12.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一些条款内容进行了修改,如设定了居住权的房屋不能作抵押物等。

几个大家关注的问题

发布会上得到了解答:

此次政策调整重新确定了公积金使用次数认定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因此此次政策调整,明确公积金使用次数以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为认定标准,公积金提取不再计入使用次数且不受使用次数限制。

增加了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情形是什么?

答:在原有不得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情形的基础上增加了两种情形:一是2011年4月20日之后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二是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两套及以上自住住房,再次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两个办法”中调整后的购房首付款比例是多少?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上调多少?

答: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这次“两个办法”中也作了调整: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30%,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原来的70%下调为50%。

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即贷款期限1至5年(含)的年利率为3.025%,5年以上的年利率为3.575%。

新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公式是如何设定的?

答:职工可贷金额=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12×最长可贷款年限×缴存时间系数+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余额×个贷率系数

新公式设定遵循的是“月缴存额越多,缴存时间越长,缴存余额越大,贷的越多”的原则和政策导向。

公式中缴存时间系数和个贷率系数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营运情况作动态调整。具体数值届时会在业务操作有关文件中公布。

萍乡市

日前,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关政策有变!

该政策已于5月1日起执行!

一起来看:

关于调整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

根据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建议》的决议,并报省住建厅备案,现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贷款政策

(一)所申请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

(二)购首套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购第二套房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如贷款申请人停缴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其贷款利率按同期商业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二、缴存政策

(一)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萍乡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不低于萍乡市2021年度社保最低缴存基数。

(二)取消《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登记及账户设立”第九条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应提供单位为职工缴存社保金的证明及明细。”的规定。

(三)取消《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三章“缴存”第十八条中“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以外,其他单位职工月缴存基数按社保缴存基数执行”的规定。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4月9日

九江市

6月16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公告

暂停全市住房公积金多项业务

一起来看:

各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每年6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为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结算利息,为做好本年度个人账户结息工作,我中心将于2021年6月30日(星期三)暂停全市(含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取业务、提前还本业务、提前结清业务、网厅业务、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同时6月29日下午6点至6月30日暂停“手机公积金”APP业务办理,7月1日(星期四)恢复正常。在此期间,贷款申请业务可正常受理,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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