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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实施百日,江西一地离婚人数同比锐减66%

2021-04-14 14:58 江西卫视    阅读:141944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政策正式实行。按30天冷静期推算,1月1日申请离婚的夫妻,2月1日起进入30天办理发证期,发证期内未办理离婚的,视为自动撤销。

离婚冷静期实施已超百天

在江西效果如何?

冷静期“疗效”初现

“截至4月12日,全南昌申请离婚登记4796对,成功办理离婚的1621对,共撤销718对离婚申请登记,其中有42对为主动撤销,676对为过期自动放弃。”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政策实施百日内,全市约15%的离婚登记申请被撤销。

据介绍,从2021年1月1日到4月12日期间,南昌市成功办理离婚1621对,而对比2019年同期办理的4818对,今年的离婚人数仅为2019年同期的34%,同比减少了3197对,同比锐减66%。这个方面来看,离婚冷静期对降低离婚率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冲动离婚”放缓脚步

工作人员表示,“离婚冷静期”政策的施行,使办理协议离婚登记业务的规定有了改变。提出协议离婚申请的夫妻,在提交离婚申请的次日进入30日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进入30日的发证期。发证期内未办理离婚的,视为自动撤销。若要继续办理离婚,则需重新申请。冷静期内任意一方均可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目前看来,“离婚冷静期”的设立避免了冲动、赌气等草率离婚的现象。“一个是时间上的冷静,给冲动离婚的当事人一段冷静的时间,有部分都是吵架之后一气之下提出的,冷静一下可能就放弃了。”工作人员介绍,离婚冷静期给了工作人员调解的空间,在冷静期内,他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和公益合作的方式,引入专业的社工机构,发挥专业社工人才,开展离婚调解服务,引导夫妻找出婚姻问题的症结,正确处理婚姻危机,减少非理性离婚现象。

(民政局开展离婚调解服务)

离婚调解帮助“冷静”

在东湖区民政局离婚登记室旁,有一间专门设立的辅导室——“青听”心理咨询室,咨询室内有第三方机构的调解员为申请离婚的夫妻进行耐心调解。

“调解工作每次最多半小时,会了解一下他们的基本情况,其中会给夫妻双方带去调解员的想法,劝他们应该怎么做,给他们提供一些解决方法,让他们自己去回想。”工作人员表示,曾有夫妻以性格不合申请离婚登记,经过调解员一番疏导,两人意识到对待婚姻不该冲动,应该更加冷静理性,于是当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1月1日到2月28日期间,南昌市东湖区共有215对夫妻申请离婚,其中113对夫妻成功办理离婚,4对夫妻主动申请撤销,98对夫妻登记期满撤回。“如果按照去年经验,申请的215对申请离婚夫妻当中,预估超过200对夫妻能现场办理完毕,但是随着离婚冷静期政策出台,215对申请离婚夫妻里面,接近一半人最后都放弃离婚,所以这样一看,冷静期的效果还是比较明显的。”

无独有偶

前阵子,武汉市民政局一组离婚大数据曝光

数据显示——约58%的夫妻申请后放弃登记离婚。也就是说每10对申请离婚的夫妻经过“冷静期”仍领证的仅剩4对

今年1月,武汉市共受理离婚申请3096对,截至3月5日,经过“30天冷静期和30天办理期”,首批办理离婚登记的有1309对。

除此之外,黑龙江、山东、浙江等省份的离婚大数据也相继曝光,放弃离婚的夫妻占比也在2-3成不等。

在很多人看来,离婚冷静期其实是一块鸡肋。对于僵死的婚姻,这样的冷静期,并不能让婚姻“回暖”。尤其是对于存在家庭暴力现象的不幸婚姻,强行安排离婚冷静期,不啻于凭空增加受害者的痛苦,增加被他人侵害的机会。还有一些人在担心,别有用心者会利用这段时间作掩护,暗中转移财产、规避责任,损害另一方的切身利益。其实,这些观点是错误理解了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不是“死胡同”。从客观规律上看,对于一些冲动型的离婚,通过立法上的干预,空出一段时间的冷静期,的确有利于平复双方的情绪,恢复理性,考量利弊,重新作出理智的选择。之前,在各地的试点中,也证明了离婚冷静期的做法,也的确有一定的实际效果,一些当事人“回心转意”,也挽救了濒临崩溃的家庭和婚姻。

安徽合肥:《民法典》走进寻常百姓家 熊伟 摄

离婚冷静期也不是“强扭的瓜”。根据《民法典》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政部也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将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而请求撤销的业务。这是充分尊重双方的离婚自由。而且,民法上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婚姻双方的协议离婚,也就是到民政部门友好分手。如果双方不同意协议离婚,他们还可以选择去法院起诉离婚,同样可以保障离婚的权利。

离婚冷静期并不妨害“出手救济”。我国法律严格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侵权者须承担民事、行政甚至是刑事责任。对于婚姻的一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如果被对方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还有《反家庭暴力法》的保护,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主体有责任,公安机关可以介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救济渠道始终是畅通的,并不存在顾此失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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