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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进退有序,才能“下海”无忧

2020-01-21 10:41 钱江晚报    阅读:66753 

近日,人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对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作出部署。从《意见》来看,人社部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了更为宽松、开放的条件支持,包括在完成单位既定工作任务后工资待遇不变,并可获得与兼职或所创办企业职工同等待遇,离岗创办企业最长可达6年等,目的就是让机关科研人员“下海”无忧。

细究起来,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并非没有先例。早在前几年,北京、浙江等地就已经鼓励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带薪创业”。毕竟,我国拥有数量众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而从当下人力资本发展角度来看,高科技人才拥有相对弹性的工作量和时间,其专业能力发挥也有着较大拓展空间。

实际上,部分高校教师利用课余兼职创业早已成为常态化。同理,激活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的智力资源,让其能力、才华更为充分地发挥出来,用于创新创业,对于我国科技经济发展将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

2013年,原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表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在40%以上。显然,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还有巨大的可挖掘潜力。充分挖掘包括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科研人才资源,鼓励他们走出去,将自身多年研究的成果与市场一线对接,可助力各产业的科技水平提升。那样,科研人员将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实验室“造车”,而是能够成为产学研一体化的参与者,加速自身向科研应用型人才转变,逐步完成我国科研人才培养体系的升级。

当然,美好的设想要转化为现实,让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既能施展才华,又不致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正常运作,需要更多的配套性举措,应对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

比如,单位如何在工作量、工作时间上做好相应考核标准的优化,做到既让这些科研人员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又能兼顾创新创业?对于相关薪资福利等,究竟是全额保留还是有所调整?单位除了和相关科研人员协商外,是否还要征求其他在职员工的意见,避免因此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科研人员将在单位研发的技术成果用于创业,其经济收益是否要和单位按比例分成?如何界定其成果是归属于科研人员个体还是单位所有?

这些关键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讨论和界定,从而为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奠定规范化管理的制度基础。

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 需做到进退有序。正如《意见》所指出的,要进一步强化科研人员所在事业单位的领导把关责任,对于科研人员参与“双创”活动既要充分给予支持,又要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坚决杜绝违规“搭便车”、“吃空饷”等问题。同时,要求科研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对“双创”活动中各类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下海”属于新生事物,需要各方面考虑得更为周到,在管理、考核、奖惩各方面制定细化标准,并且根据情况发展不断加以完善,让科研人员能进能退。唯有如此,才会有更多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热潮,贡献自身才智,才能让这一新政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毕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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